| (天津建筑机械租赁相关信息:)据悉,2007年3月30日和4月2日,荣荣钢模建机商行和福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《租赁合同》和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》。在履行《合同》过程中,福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《合同》向荣荣钢模建机商行支付租金104142.33元,同时还有价值6826.5元的租赁物没有返还。为此,荣荣钢模建机商行一纸诉状将福福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除了要求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外,还要求对方按《合同》约定支付违约金136966.43元等诉讼请求。
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作出一审判决,其中对荣荣钢模建机商行提出的违约金,判定福福实业有限公 司按照20 的标准支付。一审判决之后,双方均不服,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,查明的案情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荣荣钢模建机商行与福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及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》,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。对于荣荣钢模建机商行上诉主张福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36966.43元的诉请,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合同》内容,福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和赔偿金,违反了《合同》的约定,福福实业有限公司应按每天欠款总额的3‰向荣荣钢模建机商行支付违约金136966.4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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